第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开展电子证照归集工作,拓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共事业服务等领域加快推广电子证照的应用。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提供电子证照的,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或者拒绝办理。
对于能够通过全省电子证照库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取的材料,通过取消证照材料或数据共享、在线核验等方式,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