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息,确保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实有效,提升数据共享水平。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重大事件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