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于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专业机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技术审查意见核验后,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直接采纳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监管与执法的业务衔接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审批、监管与执法的具体协调联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