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实施政务服务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容错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容错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