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推行涉企活动预约、登记制度。具体涉企行为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