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特定涉税专业服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或者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相关文书应当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