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能力强、信用等级或者积分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