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涉税专业服务:
(一)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国际税收政策等特色咨询服务;
(二)开展跨境人员涉税服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涉税服务等跨境涉税专业服务;
(三)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税收制度衔接相关的涉税专业服务;
(四)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合规审核等涉税专业服务;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税收、经济方面的分析、调查与评价,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调查、营商环境评价、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等;
(六)建设智能化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七)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