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税务机关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平台提供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便利化服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信用积分较高的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专区、专窗、专人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辅导。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及其行业协会、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分析解决问题,反馈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在税收遵从方面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