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采取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示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信用情况,以及信用等级或者积分高、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