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网信、市场监管、财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纳入负面信用记录,或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