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机制、水沙调控和防洪调度机制,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淤地坝除险加固和提升改造,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提高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防御能力。
市、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水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健全河湖管护治一体化机制,常态化开展人防巡查、技防监测、物防维护,开展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工作,保障河湖安全。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