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清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和人工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保护设施,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