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清水河流域依法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