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清水河流域内生态缓冲带、人工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有效减少入黄泥沙。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