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吴忠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清水河流域水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发生暴雨、洪水、严重或者持续干旱等自然灾害和水污染事件等突发情况时,应当协同采取应急预防和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