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吴忠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清水河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