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清水河流域保护的政策、编制规划时,应当加强与吴忠市、中卫市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清水河流域生态保护。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