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