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加强对在建和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