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清水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清水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水河生态用水保障,建立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落实河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增强河流生态调节能力。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