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二条有效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探矿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探矿权人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