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探矿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