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