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单位。接受移交单位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