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负责或者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业务培训;
(四)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建筑的认定;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的行为;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搭建,损坏绿地,任意涂写刻画、贴挂广告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
(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特种设备安全、市场计量等行为;
(十一)国防动员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十二)水、电、气、暖、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