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业主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用部位、专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