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其他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