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维修。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