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维修。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