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动物诊疗机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实现信息共享,为办理犬只免疫、登记和公众查询信息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