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