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