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