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乱弃犬只尸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