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