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强行进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