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