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