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每只犬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