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