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个人和单位。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