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管理犬只的个人和单位。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