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由公安、市容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养犬管理,做好本辖区内的流浪犬控制和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