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科研、残疾人辅助、演出单位表演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