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在住(居)所内饲养犬只,单位圈养或者栓养犬只;

(二)携带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识别标识,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0厘米的犬绳、犬链等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避开高峰时段,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护器具、怀抱犬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乘人员的同意;

(五)携带犬只外出时,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六)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七)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