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变更。自愿将犬只送交收容留检场所或者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