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数量、标准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