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城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取得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犬只品种、数量、标准符合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