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车站、服务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广场、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则、公约,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等便民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