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男女平等,相互扶持,勤俭持家;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