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表决前将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