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交付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