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