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和拟定不予以解释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后答复申请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