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桂林人大网以及《桂林日报》刊登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